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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班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天津班车租赁业管理,保护天津班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天津班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天津班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天津班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天津班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天津班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经营天津班车租赁业具备以下经济条件:配备汽车不少于 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 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等的在用车,并具有的车辆件。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 的流动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 。有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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